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委托实施水行政处罚,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受委托组织签署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实施水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权限和委托期限;

违反委托事项应承担的责任;

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受委托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不得超越委托书载明的权限和期限。

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受委托组织不符合委托条件的,应当解除委托,收回委托书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