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年) 第四章 水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四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水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四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十日。 案件办理过程中,中止调查、听证、公告、检测、检验、鉴定、评估、认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