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给予水行政处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水事违法行为,可以分别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列入同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