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送达水行政执法文书,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电子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或者其他方式。送达水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