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水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