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主动供述水行政处罚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配合水行政处罚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水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水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