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三章 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限期完成对病坝、险坝的处理。 病坝、险坝以及正常坝的重大工程缺陷和隐患的处理应当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和专项验收。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