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大坝安全等级分为正常坝、病坝和险坝三级。

符合下列条件的大坝,评定为正常坝:

防洪能力符合规范要求;或者非常运用情况下的防洪能力略有不足,但大坝安全风险低且可控。

坝基良好;或者虽然存在局部缺陷但无趋势性恶化,大坝整体安全。

大坝结构安全度符合规范要求;或者略有不足,但大坝安全风险低且可控。

大坝运行性态总体正常。

近坝库岸和工程边坡稳定或者基本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坝,评定为病坝:

正常运用情况下的防洪能力略有不足,但风险较低;或者非常运用情况下的防洪能力不足,风险较高。

坝基存在局部缺陷,且有趋势性恶化,可能危及大坝整体安全。

大坝结构安全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风险,可能危及大坝整体安全。

大坝运行性态异常,存在安全风险,可能危及大坝安全。

近坝库岸和工程边坡有失稳征兆,失稳后影响工程正常运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坝,评定为险坝:

正常运用情况下防洪能力不足,风险较高;或者非常运用情况下防洪能力不足,风险很高。

坝基存在的缺陷持续恶化,已危及大坝安全。

大坝结构安全度严重不符合规范要求,已危及大坝安全。

大坝存在事故征兆。

近坝库岸或者工程边坡有失稳征兆,失稳后危及大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