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大坝安全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定期培训。 从事大坝运行安全监测、维护及闸门启闭操作的作业人员应当经过相关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