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 第六条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与增殖放流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