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五条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投入,积极引导、鼓励社会资金支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增殖放流事业。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社会资金用于增殖放流的,应当向社会、出资人公开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