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 第四条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