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七条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单位、个人及社会各界通过认购放流苗种、捐助资金、参加志愿者活动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参与、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对于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给予宣传和鼓励。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