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一条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应当依法经检验检疫合格,确保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