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应当公开进行,邀请渔民、有关科研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并接受社会监督。

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的种类、数量、规格等,应当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