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条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用于增殖放流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苗种应当是本地种的原种或者子一代,确需放流其他苗种的,应当通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 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