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一条 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接收汇交资料的水文机构应当自收到汇交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汇交资料内容和格式核验,将核验结果告知汇交单位,并向通过核验的汇交单位出具汇交凭证。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