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十九条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注册地址变更的; 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变更的; 其他应当办理变更手续的事项。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