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或者年检不予通过:
不按规定填报《资质年度检查表》的;
没有在合同或完成的成果上注明资质等级、编号、技术负责人等有关内容的;
一年内完成的成果两次没有通过审查的;
不参加年检或拒绝接受日常检查的;
人员或设施设备发生变动,不符合资质申请最低标准的。
不按规定填报《资质年度检查表》的;
没有在合同或完成的成果上注明资质等级、编号、技术负责人等有关内容的;
一年内完成的成果两次没有通过审查的;
不参加年检或拒绝接受日常检查的;
人员或设施设备发生变动,不符合资质申请最低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