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十六条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持证单位在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书中载明资质证书的等级、编号、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事项。 持证单位受委托完成的成果,必须附有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签名以及工作人员的上岗培训证书编号等内容。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