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十五条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技术人员,应当取得上岗培训证书。 水利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对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发给上岗培训证书。 持证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