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十三条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水利部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