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十二条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报水利部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申请取得甲级资质的,在报水利部前,应当先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流域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直属单位申请取得甲级资质的,直接报水利部审查。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