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地方质检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授权机构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