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