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水效标识的实施 第八条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八条 第二章 水效标识的实施 第八条 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水效标识,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对于网络交易,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水效标识。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