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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第十三条 监测仪器安装前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测试。 第十四条 监测设施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理。 第十六条 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完成并按有关规定经过试运行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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