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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缴库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实行就地缴库方式。 第十七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103类01款76项“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将中央分成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得截留、占压、拖延上缴。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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