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缴库 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缴库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地方各级政府之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