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2022年) (十五)

(十五) 强化水资源用途管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可用水量,综合考虑国土空间格局、城市发展规模、产业结构布局等因素,合理配置本地区的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严格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用水权交易挤占基本生态用水和农田灌溉合理用水。取用水户应严格按照取水许可证或其他确认用水权文件上载明的用途取用水资源,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