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2022年) 4. 统一规则,规范交易。建立健全统一的水权交易系统,推进用水权相对集中交易,统一交易规则,规范交易行为。 三、 推进多种形式的用水权市场化交易 (八) 推进区域水权交易。对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可以对区域可用水量内的结余或预留水量开展交易。取用水达到或超过可用水量的地区,原则上应通过用水权交易满足新增用水需求。交易水量不占受让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涉及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湖(河段)和直管工程的区域水权交易应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意见,涉及调水工程的应征求调水工程管理单位意见。 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2022年) 区域水权交易可采取公开交易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采取公开交易方式的,交易主体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公告其转让或受让的意向,明确交易水量、交易期限、交易价格等。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交易双方应当以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评估价作为基准价,协商确定交易水量、交易期限、交易价格,在水权交易平台签署协议成交。交易双方达成协议后,应将协议报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跨水资源一级区、跨省区的交易应报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水利部备案。交易期满后,交易的用水权归还转让方,交易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 统一规则,规范交易。建立健全统一的水权交易系统,推进用水权相对集中交易,统一交易规则,规范交易行为。 三、 推进多种形式的用水权市场化交易 (八) 推进区域水权交易。对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可以对区域可用水量内的结余或预留水量开展交易。取用水达到或超过可用水量的地区,原则上应通过用水权交易满足新增用水需求。交易水量不占受让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涉及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湖(河段)和直管工程的区域水权交易应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意见,涉及调水工程的应征求调水工程管理单位意见。 区域水权交易可采取公开交易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采取公开交易方式的,交易主体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公告其转让或受让的意向,明确交易水量、交易期限、交易价格等。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交易双方应当以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评估价作为基准价,协商确定交易水量、交易期限、交易价格,在水权交易平台签署协议成交。交易双方达成协议后,应将协议报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跨水资源一级区、跨省区的交易应报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水利部备案。交易期满后,交易的用水权归还转让方,交易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八)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