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5年) 三、 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5年) 三、 三、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定(2001年6月14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217号发布) (一)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的监督管理,提高设备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设备特点,制定本规定。”修改为:“为加强对水利工程设备… (二) 第七条第三项:“负责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资格审批、发证、注册、动态管理等工作;组织设备制造监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修改为:“负责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 (三) 第八条:“水利部设立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评审委员会,负责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资格和监理人员资格的评审。”修改为:“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应当具有健全的组织… (四) 删去第三章的内容。 (五) 第十五条第二项“符合资格要求的监理人员”修改为“符合要求的监理人员”。 (六) 删去第十八条。 (七) 第二十七条:“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利部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降级、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 (八) 删去第二十八条。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