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统计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综合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制度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组织制定,报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后实施。
专业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制度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职能机构组织制定,经水利统计机构审核并报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由有关职能机构实施。
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专业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制度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职能机构组织制定,经水利统计机构审核并报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由有关职能机构实施。
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