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统计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水利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水利统计工作中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调查、搜集有关资料,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要求业务管理部门提供与统计有关的行政记录,要求被调查对象如实提供水利统计资料,要求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水利统计数据。

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提出统计报告。

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水利改革发展相关情况进行分析预测与统计监督,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