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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信用评价机构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独立、客观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评价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前,须填写《信用评价机构备案申请表》(见附件9),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信息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 第二十五条 信用评价机构名称发生变更,或变更、终止信用评价业务的,应在30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备案。 第二十六条 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评价资料管理系统,系统应保存信用评价机构制定的具体评价办法、专家保密和廉政承诺书、评价原始资料、专家名单、专家打分表和评价意见、评审成果、异… 第二十七条 信用评价机构应建立评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档案存放、保管场所和设施,配备专人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有关档案信息管理有效期为10年。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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