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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八章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保障信息安全。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信用信息公示、公开和推送及时准确。 第三十九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向认定该信息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经核实有误的应在7个工作日… 第四十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虚假的,可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举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举报材… 第四十一条 从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员,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应依法履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高效。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在工作中玩…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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