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23年)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五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2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并注明工程及其水工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 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以及设计变更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