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 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 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