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十九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 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