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检测单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单位的检测能力;
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要求检测单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单位的检测能力;
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