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
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