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202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工程项目概况;
事故发生和处置;
技术分析与鉴定;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等级认定;
事故责任认定和事故责任处理建议;
事故处理和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包括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直接经济损失材料,发生事故部位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文件等附件资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工程项目概况;
事故发生和处置;
技术分析与鉴定;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等级认定;
事故责任认定和事故责任处理建议;
事故处理和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包括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直接经济损失材料,发生事故部位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文件等附件资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