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