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验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