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