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章 政府验收 第二节 专项验收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政府验收 第二节 专项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