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章 政府验收 第二节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节 第三章 政府验收 第二节 专项验收 第二十一条 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