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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节

第三章 政府验收

第二节 专项验收

第二十一条 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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