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章 政府验收 第二节 专项验收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政府验收 第二节 专项验收 第二十一条 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第二节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