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材料是指:

构成永久工程的重要材料,如钢材、水泥、粉煤灰、硅粉、抗磨材料等;

用于项目数量大的消耗材料,如油品、木材、民用爆破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