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招标;

可派员监督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报告。